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课件PPT.zip
刑 法 学(上册总论)绪 论目录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第二节 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三节 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思考题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刑法学广义犯罪及其治理所有相关问题狭义现行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一、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对象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刑法学重点研究的问题1.刑法学基本理论2.实体刑法3.刑事司法实践(1)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体问题(2)刑事司法解释(3)典型刑法判例及其理由4.刑法立法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二、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一)支持刑事立法(刑法立法科学化)(二)指导刑事司法(正确适用刑法规范)(三)促进法学繁荣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三、刑法学的分类(一)根据刑法的研究对象划分: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二)根据刑法适用的国别及适用的地域范围划分: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三)根据研究方法划分:刑法哲学、注释刑法学、刑法史学和比较刑法学。(四)根据研究犯罪的特定种类划分:军事刑法学、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环境刑法学、网络刑法学等。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四、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一)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二)刑法学与犯罪学(三)刑法学与刑事侦查学(四)刑法学与刑事执行法学(五)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五、刑法学体系刑法学体系,是根据一定的原理、原则和内在逻辑建立的刑法学知识理论框架。刑罚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密切相关,而又不尽相同。刑法学总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各论概述+10类犯罪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一、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一)古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古代西亚两河流域: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2.古希伯来法: 圣经旧约,违背上帝的意志就是犯罪。3.古希腊:严刑峻法+刑罚等级化+亚里士多德4.古罗马:犯罪分类+刑罚种类+刑法理论5.中世纪:罪刑擅断+酷刑+等级化+神学影响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近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刑事古典学派是在启蒙思想家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刑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后期古典学派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刑事古典学派主要观点:(1)提出近现代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奉行客观主义的犯罪论。无行为则无犯罪。(3)坚持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4)主张报应主义的刑法论。(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2.刑事实证学派(新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刑事近代学派主要观点:(1)犯罪原因论(2)意思必至或决定论(3)主观主义的犯罪论(4)社会责任论(5)目的论的刑罚理论(6)保安处分论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现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新旧两大学派走向折中和融合。2.新社会防卫论的崛起。3.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4.刑罚问题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四)西方刑法思想发展评述古代西方刑法思想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现代西方刑法思想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刑法发展简史(一)演进历程1.奴隶制时期:等级+酷刑+非成文法2.封建制时期:春秋清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移植色彩明显(二)演进评述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的演进(一)马克思主义的刑法思想1.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2)关于犯罪论的思想(3)关于刑罚论的思想2.基本特征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1.创建与初步发展时期:1949.10-1957年上半年2.遭受挫折和基本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1976年10月3.复苏和全面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1982年5月,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教材出版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2.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吸收人类刑法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3.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4.促进刑法学同其他学科的交流融合。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一、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1.立足中国国情研究刑法学。2.强化刑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3.善于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二)善于运用辩证思维(三)注重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观察刑法现象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二、研究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注释研究法(二)比较研究法(三)法社会学研究法(四)思辨与实证研究方法(五)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三、学好刑法学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处理好总论与分论的关系(二)处理好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三)处理好规范与案例的关系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2.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给我们什么启示?3.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4.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哪些?5.如何学好刑法学?思考题 思考题刑 法 学(上册总论)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录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第五节思考题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具体包括四种形式: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二)特征第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第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第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行为成立故意犯罪的基础上所呈现出的各种不同形态,应当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1)“法定结果说”: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2)“目的得逞说”:犯罪既遂是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 (3)“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实行之后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 区别标志的犯罪。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 遂的犯罪。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犯罪既遂,我国刑法总则没有专门规定其处罚原则。对于既遂犯的处罚,可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一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具体而言,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二)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预备形态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刑法处罚预备犯的主要根据。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只是单纯地向他人表示想要犯罪意思的,不能认定为预备犯。 (1)准备工具:如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改装、购买、租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犯罪工具的行为。实践中情况多种多样。 (2)制造条件:除准备犯罪工具外,对实行犯罪所进行的其他准备活动,包括制造客观条件和制造主观条件。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3.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这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4.行为系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停下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的,或者在预备行为终了后出于自觉自愿停止下来而不再着手实行犯罪的,都不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理解 对于预备犯,我国刑法的立场是原则上应予处罚。 1.在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预备犯的刑罚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来裁量。 3.对于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各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规定的两种形态: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区分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将犯罪中止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 主观层面,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具有实行的故意。 客观层面, 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后果层面,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现实的危害和威胁。在结果犯场合,具有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可能性。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区别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三种学说: (1)“法定结果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别的标志。 (2)“目的说”:以犯罪人主观上所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别标志。 (3)“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区别标志(理论上的通说)。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3.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客观情况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或者使得犯罪人认为不能既遂从而停止犯罪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 (1)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躲避。 (2)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拙劣。 (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如对犯罪对象情况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二)以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区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不能犯未遂 1.对象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在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之内,或者不具有特定犯罪对象的属性,从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2.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没有效果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3.迷信犯。行为人出于愚味无知的迷信思想,采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方法加害他人的情况。迷信犯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是犯罪。国外刑法学理论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的标准:1.客观危险说:将不能犯分为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如果存在绝对不可能实现犯罪的场合,是不能犯;若由于某种特别情形的存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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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上册总论)绪 论目录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第二节 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三节 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思考题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刑法学广义犯罪及其治理所有相关问题狭义现行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一、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对象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刑法学重点研究的问题1.刑法学基本理论2.实体刑法3.刑事司法实践(1)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体问题(2)刑事司法解释(3)典型刑法判例及其理由4.刑法立法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二、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一)支持刑事立法(刑法立法科学化)(二)指导刑事司法(正确适用刑法规范)(三)促进法学繁荣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三、刑法学的分类(一)根据刑法的研究对象划分: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二)根据刑法适用的国别及适用的地域范围划分: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三)根据研究方法划分:刑法哲学、注释刑法学、刑法史学和比较刑法学。(四)根据研究犯罪的特定种类划分:军事刑法学、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环境刑法学、网络刑法学等。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四、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一)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二)刑法学与犯罪学(三)刑法学与刑事侦查学(四)刑法学与刑事执行法学(五)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刑法学概述第一节五、刑法学体系刑法学体系,是根据一定的原理、原则和内在逻辑建立的刑法学知识理论框架。刑罚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密切相关,而又不尽相同。刑法学总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各论概述+10类犯罪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一、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一)古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古代西亚两河流域: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2.古希伯来法: 圣经旧约,违背上帝的意志就是犯罪。3.古希腊:严刑峻法+刑罚等级化+亚里士多德4.古罗马:犯罪分类+刑罚种类+刑法理论5.中世纪:罪刑擅断+酷刑+等级化+神学影响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近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刑事古典学派是在启蒙思想家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刑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后期古典学派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刑事古典学派主要观点:(1)提出近现代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奉行客观主义的犯罪论。无行为则无犯罪。(3)坚持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4)主张报应主义的刑法论。(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2.刑事实证学派(新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刑事近代学派主要观点:(1)犯罪原因论(2)意思必至或决定论(3)主观主义的犯罪论(4)社会责任论(5)目的论的刑罚理论(6)保安处分论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现代西方的刑法思想1.新旧两大学派走向折中和融合。2.新社会防卫论的崛起。3.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4.刑罚问题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四)西方刑法思想发展评述古代西方刑法思想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现代西方刑法思想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刑法发展简史(一)演进历程1.奴隶制时期:等级+酷刑+非成文法2.封建制时期:春秋清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移植色彩明显(二)演进评述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的演进(一)马克思主义的刑法思想1.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2)关于犯罪论的思想(3)关于刑罚论的思想2.基本特征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二)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1.创建与初步发展时期:1949.10-1957年上半年2.遭受挫折和基本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1976年10月3.复苏和全面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1982年5月,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教材出版刑法学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三)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2.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吸收人类刑法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3.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4.促进刑法学同其他学科的交流融合。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一、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1.立足中国国情研究刑法学。2.强化刑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3.善于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二)善于运用辩证思维(三)注重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观察刑法现象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二、研究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注释研究法(二)比较研究法(三)法社会学研究法(四)思辨与实证研究方法(五)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刑法学的研究与学习方法第三节三、学好刑法学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处理好总论与分论的关系(二)处理好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三)处理好规范与案例的关系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2.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给我们什么启示?3.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4.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哪些?5.如何学好刑法学?思考题 思考题刑 法 学(上册总论)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录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第五节思考题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具体包括四种形式: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二)特征第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第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第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结局性的状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行为成立故意犯罪的基础上所呈现出的各种不同形态,应当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一节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1)“法定结果说”: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2)“目的得逞说”:犯罪既遂是犯罪实行之后出现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 (3)“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实行之后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 区别标志的犯罪。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 遂的犯罪。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犯罪既遂,我国刑法总则没有专门规定其处罚原则。对于既遂犯的处罚,可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犯罪既遂形态第二节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一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具体而言,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二)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预备形态与一般日常生活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刑法处罚预备犯的主要根据。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只是单纯地向他人表示想要犯罪意思的,不能认定为预备犯。 (1)准备工具:如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改装、购买、租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犯罪工具的行为。实践中情况多种多样。 (2)制造条件:除准备犯罪工具外,对实行犯罪所进行的其他准备活动,包括制造客观条件和制造主观条件。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3.行为停止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这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4.行为系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停下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预备行为的,或者在预备行为终了后出于自觉自愿停止下来而不再着手实行犯罪的,都不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理解 对于预备犯,我国刑法的立场是原则上应予处罚。 1.在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预备犯的刑罚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来裁量。 3.对于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第三节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各国刑法对于犯罪未遂规定的两种形态: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区分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将犯罪中止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 主观层面,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具有实行的故意。 客观层面, 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后果层面,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现实的危害和威胁。在结果犯场合,具有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可能性。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区别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三种学说: (1)“法定结果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别的标志。 (2)“目的说”:以犯罪人主观上所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别标志。 (3)“构成要件齐备说” :以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区别标志(理论上的通说)。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3.犯罪未得逞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客观情况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或者使得犯罪人认为不能既遂从而停止犯罪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 (1)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躲避。 (2)行为人本身能力的原因。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拙劣。 (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如对犯罪对象情况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二)以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区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第四节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不能犯未遂 1.对象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在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之内,或者不具有特定犯罪对象的属性,从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2.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没有效果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3.迷信犯。行为人出于愚味无知的迷信思想,采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方法加害他人的情况。迷信犯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是犯罪。国外刑法学理论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的标准:1.客观危险说:将不能犯分为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如果存在绝对不可能实现犯罪的场合,是不能犯;若由于某种特别情形的存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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