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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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我们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经报请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各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 施 意 见 (试 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根 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 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 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己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己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数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即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副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四级职员;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八级职员 4、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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